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我会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XXX在本市杨浦区三门路333弄5号601室的屋顶鸽舍违法的不当认定,上海市信鸽协会就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鸽舍的情况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以下说明: 一、信鸽运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的一项体育运动,中国是国际鸽联会员国,中国信鸽协会秘书长邢小泉先生是国际鸽联的副主席。上海是中国信鸽运动的发源地,从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到中国信鸽运动腾飞,中国信鸽运动已经发展到让世界举世瞩目。1964年上海市信鸽协会在上海成立,1984年中国信鸽协会也在上海成立,上海在中国信鸽运动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现有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会员有四十至五十万之众,上海市有会员XX人。中国信鸽协会的建制是依照政府建制在全国运营的,信鸽协会在所有的群众体育单项协会中它的建制是最完善的,国家有中国信鸽协会,各省(市)、自治区、火车头体协、石油都有社团法人机构,各市(县)、区甚至乡镇都有信鸽协会,全国共有1300多个信鸽协会,在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中国信鸽协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市(县)、区信鸽协会都是经过体育部门、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登记注册的合法社会组织,其会员也是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正式会员。信鸽运动与其他运动有不同之处,就是每个参赛会员必须饲养信鸽、饲养信鸽就必须有鸽舍,而鸽舍就是这项运动必备的设施,鸽舍在这项运动中就是个人投资建设的信鸽运动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间赠与、投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三、信鸽运动的法律依据: 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信鸽运动是第73项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 2、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信鸽就是因参加信鸽比赛特殊需要饲养的。 3、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 4、《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经过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国发46号《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文件 综上,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的鸽舍不是违章建筑,是会员的合法财产、是会员参加信鸽比赛的体育设施,应受到法律保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判决。 上海市信鸽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有义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就此特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员鸽舍做出说明。 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信鸽协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对《关于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鸽舍的情况说明》简评如下: 第一、文中“关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我会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XXX在本市杨浦区三门路333弄5号601室的屋顶鸽舍违法的不当认定”就不当。 众所周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有三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三个中级法院。 故上海市信鸽协会《关于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鸽舍的情况说明》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XXX在本市杨浦区三门路333弄5号601室的屋顶鸽舍违法”,是与上海市共有三个中级法院的严重失误!也是笑话!! 第二、既然是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即是一审判决,应由一审原告“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XXX”在法定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由二审依法裁判。故无须由上海市信鸽协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什么《关于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鸽舍的情况说明》。 且文中也未对本案“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XXX”的鸽舍是否是合法、提供事实和证据(是合法、违法、还是违章建筑未涉及)。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 既然是“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鸽舍的情况说明”,却未见对该市鸽协会会员鸽舍作出具体说明(比如会员鸽舍合法、违法、违章各有多少)! 第三、《情况说明》虽说明了饲养信鸽合法,但否认不了鸽舍(棚)中有合法、违法、违章鸽棚的不同类型。而依法对违法、违章鸽棚依法处理是依法行政的合法行为。而判决拆除违法、违章鸽舍(棚),与上海鸽协所说的是养鸽合法,系驴唇不对马嘴! 第四、上海市信鸽协会为何不上传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 ——无论是打印件还是复印、或照片!以便读者分析评判。又何时宣判、送达!——超过上诉期(15日内)判决书就生效! 此外,上海市信鸽协会是案外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会对《关于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鸽舍的情况说明》作上诉案受理作出裁判。 因此,上海市信鸽协会断言“行政判决书判决我会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XXX在本市杨浦区三门路333弄5号601室的屋顶鸽舍违法的不当认定”毫无根据。 第五、就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的屋顶鸽舍是否违法?希上海市信鸽协会上传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无论是打印件还是复印、或照片!以便读者分析评判。同时,上传该会员上诉状、也有助于了解案情。
(据悉:此案一审是黄浦区法院、二审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故《关于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鸽舍的情况说明》中所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判决”乃属重大失误。按一审是黄浦区法院、二审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两审行政判决。一审黄浦区法院应为行初字。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是(XXXX)行终字第号判决。而非行初字)
一项运动,不会因为拆了谁的鸽棚而灭失。
还是那句话,地球离了谁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