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中信网赛鸽论坛 (http://bbs.chinaxinge.com:1180/index.asp) -- 论坛管理 (http://bbs.chinaxinge.com:1180/list.asp?boardid=10)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http://bbs.chinaxinge.com:1180/dispbbs.asp?boardid=10&id=22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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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ohu -- 发布时间:2004-5-6 17:33:00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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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相信我没错的 -- 发布时间:2004-5-7 19:09:00 -- 这么多呀!!!!!! 当有时间的时候 我会看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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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渔民 -- 发布时间:2004-5-7 19:42:00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希望能至顶,让每一位网友都能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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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彤 -- 发布时间:2004-5-7 22:23:00 -- 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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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相信我没错的 -- 发布时间:2004-5-8 21:43:00 -- 以下是引用渔民在2004-5-7 19:42:00的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希望能至顶,让每一位网友都能看到。 这个也至顶呀~~~~~~~~~ 这里的至顶的贴子是不是太多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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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991128 -- 发布时间:2004-5-8 22:08:00 -- 同感!——————这里的至顶的贴子是不是太多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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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xf -- 发布时间:2004-5-9 19:22:00 -- 没规矩不成方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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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诚实 -- 发布时间:2004-5-11 14:49:00 -- 以下是引用wxf在2004-5-9 19:22:00的发言: 没规矩不成方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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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yz313 -- 发布时间:2004-6-1 21:37:00 -- 认真学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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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HENGANG -- 发布时间:2004-6-9 21:16:00 -- 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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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浩鸽 -- 发布时间:2004-6-14 15:50:00 -- 哈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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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ool -- 发布时间:2004-8-5 13:23:00 -- 长篇大论的,没有时间看 有时间了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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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沧海一笑 -- 发布时间:2005-6-6 11:28:00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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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蛮蛮-26 -- 发布时间:2005-6-28 1:16:00 -- 口号有屁用以前网吧用实名卡现在怎么不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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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支点999 -- 发布时间:2005-7-12 14:16:00 -- 学法,懂法,用法。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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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阳 -- 发布时间:2005-12-12 12: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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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阳 -- 发布时间:2005-12-12 12: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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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药王 -- 发布时间:2006-1-8 13:37:00 --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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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ishiying -- 发布时间:2006-8-29 19:34:00 -- 人大决定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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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阿孝 -- 发布时间:2006-9-9 15:17:00 -- 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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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寻欢欢 -- 发布时间:2008-3-6 23:04:00 -- 以下是引用李寻欢欢在2008-3-5 13:03:17的发言: 首先呢 你要公开你当初在网络上说的怎么教育我的电话录音(这个你可是在网络公开说过吧?) 在来呢 你给我的电话最主要的目的 就是以为我能和老徐说上话 给你被封的网名揭封 让你有面子 但是我当时是怎么回答你的呢?(最好有录音~呵呵) 先把上述2个问题给大家解释清楚了 在表白你的什么慈善之心吧 ![]() 先把上述问题讲清楚 然后还有别的问题问你 我告诉你了 你太有才了~~nfy~n.f.y 住深圳鸡笼养鸟对外号称住香港身家千万的陈木中 你现在搬谁出来都没有用 我就和你在论坛死磕到底 除非你不发贴不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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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石乌宁 -- 发布时间:2008-3-9 12:24:00 -- 我也支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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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汉斯 -- 发布时间:2008-3-31 14:08:00 -- 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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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敲脑袋 -- 发布时间:2009-1-2 11:03:00 -- 一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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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m6150363 -- 发布时间:2009-5-6 19:57:00 -- http://shop58054714.tao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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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313191721 -- 发布时间:2009-12-2 11:07:00 -- 同感!——————这里的至顶的贴子是不是太多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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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长河落日 -- 发布时间:2010-1-24 23:41:00 -- 支持、、、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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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华瑛鸽舍 -- 发布时间:2010-9-10 14:15:00 -- 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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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成宝鸽舍 -- 发布时间:2010-9-11 9:05:00 -- 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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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老北京人 -- 发布时间:2012-3-28 11:52:00 -- 多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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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xin123456 -- 发布时间:2012-3-28 19:15:00 -- 学习一下还是有好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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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龙卷风5 -- 发布时间:2012-4-2 16:35:00 -- 同意以上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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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rg003 -- 发布时间:2013-12-17 12:2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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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老北京人 -- 发布时间:2014-1-25 9:5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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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鸾火凤 -- 发布时间:2014-12-25 17:5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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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成宝鸽舍 -- 发布时间:2015-1-14 14:17:00 -- 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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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inpeng23456 -- 发布时间:2016-3-14 13:56:00 -- 跟我们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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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战将团队 -- 发布时间:2016-3-14 18:41:00 -- 好的就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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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hn998 -- 发布时间:2016-3-19 12:5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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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金氏鸽 -- 发布时间:2016-4-20 9:06:00 -- 谢谢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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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老名家 -- 发布时间:2016-4-22 10:07:00 -- 有的懂有的不懂。是不是不能妄言国家大事,如果说错了是不是进号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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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zjs116688 -- 发布时间:2016-6-6 12:17:00 -- 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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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jj530 -- 发布时间:2016-7-12 17:43:00 -- 没规矩不成方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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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火凤凰鸽 -- 发布时间:2016-7-28 15:54:00 -- 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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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快乐驿站鸽舍 -- 发布时间:2016-7-29 22: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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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zhaiweiqiang -- 发布时间:2016-7-30 21:38:00 -- 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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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光辉赛鸽 -- 发布时间:2016-8-6 13:48:00 -- 很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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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源林鸽舍 -- 发布时间:2016-8-19 11:47:00 -- | |
广大鸽友:
大家好!
关于鸽病预防,我有个人的观点:
一、人物一理。人没病不吃药,鸽子么并也不要吃药。我养鸽多年,万事要符合自然规律,不能强加。不要给鸽子乱吃药,会扰乱鸽子自身的免疫系统和抵抗力。
二、只要做好新城疫疫苗,其他基本都是神话。鸽子训放、放飞回来就是吐食、张素、爪子凉、拉绿屎。我的防止经验就是新城疫,只要做了疫苗,不要乱吃药,土霉素一天一片,5天基本没事,但是必须隔离。
三、关于毛滴虫:毛滴虫是体内虫。清除不干净,只有在抵抗力底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口内有口黄,主要是口腔溃疡造成的,每天1/4片的甲硝唑,连塞4天就行。
万事回归自然。
最后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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